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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办法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将财政监督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各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财政监督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提取税收手续费和代征代缴非税收入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等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审价情况;

  (九)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是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机构,对各单位依法实施财政检查、调查处理和建议反映,具体负责立案、检查、审理、处理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发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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