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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各区(市)县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旅游价格管理方面要积极引入科学的成本监审制度,遵循价值规律,指导旅游企业完善科学的成本核算,杜绝非成本性支出进入成本。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不得随意提取和统筹,确保旅游收入最大限度地投入旅游景区的发展。

  二、建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价申报制度。

  (一)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价申报制度是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管辖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下同)作调整时,超过一定数额标准,在提价前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报的办法。

  (二)成都市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1、省管旅游景区(点):省博物馆、杜甫草堂、武侯祠博物馆、都江堰风景区、青城山风景区、金沙遗址博物馆;

  2、市管旅游景区(点):市级(含市)以上旅游景区(点);

  3、区(市)县管旅游景区(点):市级以下旅游景区(点)。

  市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市)县物价局负责,其价格调整由所在区(市)县物价局会同旅游局审核提出调整意见。

  (三)成都市物价局管理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在60元/人以上(含60元/人)以及博物馆门票价格在30元/人以上(含30元/人)需调整提价时,必须向省物价局作调价申报;区(市)县物价局管理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在40元/人以上(含40元/人)以及博物馆的门票价格在20元/人以上(含20元/人)需调价时,必须向市物价局作调价申报。

  (四)门票价格调价申报内容为:景区门票价格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幅度、执行时间、实施标准。

  (五)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调价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者,视为同意调价申报。

  (六)调价申报同意后,应按照国家听证会制度的要求,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以上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布。

  (七)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调价申报不符合景区门票价格整体水平和门票价格管理的需要,可(1)适当降低或提高门票价格;(2)推迟执行新标准时间;(3)停止执行和恢复原有的景区门票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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