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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价费[2004]28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经营市场服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成都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171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4]260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价申报和协调制度的通知》(川价发[2004]2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旅游景区(点)(含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纪念馆、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协调平衡、水平控制”的原则,健全完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制度。要坚持既有利于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既体现自然资源的独特价值,又兼顾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确保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合理变动。

  (二)建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省物价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全省重要景区门票价格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价格水平的协调意见,为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景区门票价格提供决策参考。各区(市)县也可推荐辖区内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景区,经省上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可纳入全省重要景区门票价格协调范围。

  (三)全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除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景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兼顾保护和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应以体现爱国主义精神为主,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减免的政策;对具有明显季节差别的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当的季节差价,适度引导客源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使我市逐步形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旅游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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