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的通知
(呼政发[2002]78号)
市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通知》(内政发[2002]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01]12号)精神,为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城市的新思路,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下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方面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方面有关部门的事权范围明确为: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改革为核准方式。
(三)尸外广告的设置方案只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由市规划局制定,二是由呼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城发公司)提出,市规划局核准。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和经营权全部交给城发公司,由该公司自营或出让。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面
(一)民政部门负责的城市街道命名、更名审批改革为事前备案方式。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案由市城发公司提出,经民政部门备案后,署名权由市城发公司有偿出让。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广场、雕塑、各类桥梁、地下通道、公园及城市其他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命名和更名, 由市城发公司按照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