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四项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经审查发现问题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应招标工程不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必须经法定的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凡需招标的工程,其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大力提倡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凡是设有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运送和保管,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要采取严厉措施制止招投标活动中透标、围标、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的标书即为废标,并取消该投标人至少半年内的投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综合治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也不得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建立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和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管理班子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解决转包和挂靠问题。所有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目管理班子的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经审查确系本单位职工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执法监察队伍要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转包或挂靠行为的,对转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依法作出严历处罚:发现一项的,在资质年检中定为暂定级别;发现两项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屡犯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企业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或取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