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的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仲裁员不得与案件无关人员商讨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场合公布或讨论仲裁案件情况。
第六条 仲裁员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在本委员会代理仲裁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当事人或对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与本案仲裁员或者书记员谈论其作为仲裁员承办的案件;
(二)与本案仲裁员或者书记员私下讨论案件情况;
(三)向当事人或者对方代理人表示自己与本案仲裁员、书记员之间有密切关系;
(四)向仲裁庭和书记员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相符的要求。
第七条 仲裁员不得作为本人参与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执行活动。
第八条 仲裁员不得代替他人询问其他仲裁员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代替他人给承办案件的仲裁员请客送礼、提供利益。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说明:
(一)对于案件涉及的业务不熟悉的;
(二)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三)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