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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六、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建专业化救援队伍,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认真组织演练。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责任,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大型集会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制定集会活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七、各级安监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不断提高安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政,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化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上述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估评价力度。

  八、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有关法规为依法监管提供保障。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安康杯”、“青安岗”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专项活动。

  九、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要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要重视、尊重和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十、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证。已投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以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安全许可工作经费,各地区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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