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呼政发[2004]39号 2004年4月9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加快我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做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建设“平安呼和浩特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及旗县区政府每季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要有记录、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在年终述职时,必须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述职报告内容。
四、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政府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旗县区安监机构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各旗县区安监机构编制为3-6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人员,隶属旗县区安监机构管理,村委会(居委会)也要设立安全监察员。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岗双责”。从2004年起,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年终考核,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批评和处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