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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1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加强国内横向联合,推动我市外向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设备、商标、物资的国内公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以下统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凡引荐国内外资金,全部到位后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8%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使用期6个月至3年的奖励3%,4至6年的奖励4%,7至10年的奖励5%,8至15年的奖励6%,15年以上的奖励8%。
  (三)凡引进国内外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6个月至2年的奖励1%,3至5年的奖励2%,6至10年的奖励3%,11至15年的奖励4%,15年以上的奖励5%。
  (四)凡引进国内外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进总额的0.5-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使用1至2年的奖励0.5%,3至5年的奖励1%,6至10年的奖励1.5%,11至15年的奖励2%,15年以上的奖励3%。
  (五)凡引进国内外高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3-0.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使用半年以上的奖励0.3%,3至5年的奖励0.4%,6年以上的奖励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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