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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4日)废止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4]286号 )


市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对象收取资格认定费每人每次320元,对免收资格认定费的人员不得收取与认定有关的任何费用。经认定合格的教师领取资格证书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每证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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