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处室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纪律。
第八条 本办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与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九条 信访人就机构编制事项可以向我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和做法,也可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举报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先到信访工作处室提出,信访工作处室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业务,由相关业务处室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处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办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相关业务处室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办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告知信访人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对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