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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中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坚持领导阅批来信来访原则。本办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通过综合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工作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综合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处室)具体负责信访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转交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查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办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七条 本办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处室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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