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川价函[2004]197号)
四川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报请适当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川人函[2003]210号)和《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补充意见》收悉。根据《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变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工本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规范和统一继续教育登记内容和格式,满足连续登记、常年使用、长期保管的需要,根据《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干部岗位培训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2〕70号)中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工本费”收费项目变更为“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取。收费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此项费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5元调整为每证5元。各收费对象在人事部门购买此证,均按每证5元标准支付,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市、州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购买此证、县人事部门向市、州人事部门购买此证,均按每证3元的标准执行。
四、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