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地方电力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工[2004]310号)
各相关区(市)县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管理效率的精神,就地方电网上网电价管理权限问题答复宜宾市物价局(川价函[2004]136号),明确在2002年《四川省定价目录》基础上,将各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厂的上网电价授权市、州物价局管理。鉴于我市早于1996在《关于我市地方电力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发[1996]180号)中已明确各小水(火)电站县及县以下电网(包括自发自供)的上网电价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核定,并已执行多年,经请示省物价局,我市可继续实行现行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对核定上网电价确定的原则及审价程序,对我市地方电力电价管理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地方电力电价管理权限
1、上网电价:发电企业供县及县以下地方电网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当地物价局核定,报我局备案;跨区(市)县上网的上网电价由各区(市)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
2、销售电价:各区(市)县地方电力公司(含成都电业局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由各区(市)县物价局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核定;县级以下供区的销售价格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核定。
二、上网电价核定原则
1、制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应按本级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合理利润加应缴纳税金;
2、新建发电项目,应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发电项目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
3、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按其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4、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发电项目,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
5、上网电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在不推动市管销售电价水平上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
三、电价审批程序
1、上网电价的调整,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由电力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