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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其进项税额数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9栏、第10栏或第32栏、第33栏反映,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进行明细填列。
  七、按照“一单一证一票”的代开原则,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为防伪税控代开系统发行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附件: 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

  购货单位名称:
  销货单位名称:(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税务机关名称)
  所属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    共 页 第 页

序号

货物(劳务)

名  称

规格型 号

单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税 率

税 额

         
         
         
         
         
         
         
         
         
         
         
         
         
         
         
         
         
         
         
         
         

小计

        

合计

        

备注

代开企业税号:                

代开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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