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5〕5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2005]6号和粤国税函[2005]59号规定进行专用发票换票,新销货发票号码为××××××××”,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出口企业应凭更正后的《专用缴款书》并附原专用发票复印件和新填开发票的抵扣联一起申报出口退税。按上述要求手续齐备的,退税部门可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又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由于《专用缴款书》必须录入专用发票的号码,专用发票也要录入《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开具《专用缴款书》和专用发票,待纳税人缴清税款和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再将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而代开票软件只能录入15位号码的情况,代开票软件正在修改。在软件未升级以前,暂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在开票系统要求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可去掉纳税人识别号的第8、第9和第18位的数字后录入15位的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