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的通知
(成价费[2005]1号)
市级各收费单位,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去年12月开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基础上,对我市市级各收费单位2004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及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及换证范围:
1、凡在成都市物价局申办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参加年审。
2、凡在2001年申办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更换《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附后。
二、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
2、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3、中央、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
4、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5、是否按规定管理收费专用收据,有无擅自转借、买卖或自制收费票据的行为;
6、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7、收费收入的开支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年审要求及程序
1、收费单位按年审规定,如实填写《年审登记表》。其中,“收费项目”栏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填写;“收费金额”栏按照收费项目逐项填报。
2、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副本)、《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费票据存根,在规定时间内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年审。
3、经审验符合收费管理和年审规定的,由年审办公室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方可继续收费和购买收费票据;经审验不符合规定的,按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以限期整改、收回《收费许可证》、停供收费票据的处理;同时对收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在去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待问题查清处理后再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