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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1995]57号)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保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繁荣与发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近期集中力量对我市的市场和价格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市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整顿的范围:凡在本市内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活动的法人、组织及个人,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都在整顿之列。
  三、整顿的重点:
  (一)粮油和粮油制品;
  (二)蔬菜、肉食及熟肉制品。
  四、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否亮证经营;
  (二)所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经营者是否有缺斤少两、变相涨价的行为;
  (四)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五)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定价和最高限价,是否执行明码标价和物价部门三分之一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价格监审制度。
  五、 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一)无《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条件的,限期停业整顿,限期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卫生防疫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三)对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变质商品、虚假标识商品,以及缺斤少两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基《营业执照》,再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四)对经营者不执行国家管理价格,擅自和自行扩大物价部门规定品种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突破最高限价,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牟取暴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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