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垃圾处理收费的原则
1、谁排污,谁付费。垃圾处理费应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核定。目前应采取低价起步,并区别不同情况,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到位方法进行。
凡垃圾处理费已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地方应尽快过渡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福利费等成本费用加税金和合理盈利和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为杜绝盲目修建除垃圾处理工艺外不必要的设施,各地在制定标准时不得考虑垃圾处理工艺及必要办公用房以外的成本。
4、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垃圾处理厂在建期间按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垃圾处理厂运行初期按保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逐步实现1-4%的微利。
5、鼓励提高垃圾处理率。实行按圾处理率和服务面积调整收费标准系数的原则。
四、收费管理程序
申报收费的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营者。
现建成或已开建垃圾处理厂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处理企业按月计收,也可由物业公司或银行等代收。代收单位可提取适当的代收费用。
五、计收和减免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城市居民,可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收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