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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川价费〔2003〕126号)


  为提高垃圾处理质量,解决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处理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根据国家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已建(或在建)无害化垃圾处理厂的城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凡开建垃圾处理厂或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均可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垃圾处理收费应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要合理。城市稠密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改革垃圾处理运作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能力高资质高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权益、责任和义务。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机制,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切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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