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成价费[2005]2号)
各区(市)县(不含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区(市)县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范围仅限于已建(或在建)无害化垃圾处理厂的区(市)县政府所在地。
二、各区(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后由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区(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在执行前15日报市物价局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