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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省局下发的《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二、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传送方式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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