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19日
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根据
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旗、县、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规定,我市粮食补贴发放的对象为种粮的农户。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经营为目的从事粮食生产的和已撂荒的计税耕地不享受补贴,农户转包的计税土地,补贴发放对象由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我市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为玉米和小麦两个品种。
第五条 补贴标准2004年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规定,以各旗县区提供的商品粮数量为依据,每市斤商品粮补贴0.03元。
第六条 实行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方式有3种:即按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