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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逐笔开具发票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逐笔开具发票的通告
(呼政发[2000]79号)


  为了强化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纳税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实施逐笔开具发票的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呼市范围内年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眼镜店等)、机动车零配件销售行业、修理修配行业和服务娱乐业,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卷筒式普通发票。纳税人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推行工作。
  二、凡呼市范围内的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和娱乐等活动,无论消费者是否需要发票,纳税人都必须逐笔开具发票,严禁企业以自制的销货凭证代替发票。
  三、凡在呼市地区使用商业统一普通发票、工业统一普通发票、机修机配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从2000年10月1日起启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原版普通发票同时可使用到年底,但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
  四、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合作,定期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广大消费者要提高索要发票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对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供发票,缴销结存发票,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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