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发[2000]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价格的职能,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政府为宏观调控市场物价总水平,稳定市场价格,增强政府对价格调控的能力,防止特定时期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的剧烈波动,由政府专项预算对特定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法人和个人(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缴纳人)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进行价调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是价调基金的主管部门。价调基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价调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价调基金征集的范围与标准:
(一)外来劳务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征集;
(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2元征集;
(三)餐饮业(含茶艺)、歌厅、舞厅和卡拉OK厅,按营业额的2%征集;
(四)桑拿、发廊(含美容、美发、理发),按营业额的2%征集;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