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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三)经年审,凡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饲料免税资格,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生产的饲料不属于(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2)免税饲料销售额未按规定单独进行核算的;(3)未提供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4)因饲料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或停止生产的;(5)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年审工作。为全面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局于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情况统计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饲料凡符合(财税〔2001〕121号)规定范围内的,可凭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内),比照上述饲料生产环节的申办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审批与管理。
  四、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一)指定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和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以下简称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其中:(1)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佛山、阳江、茂名、湛江等市免税饲料的检验。(2)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广州、中山、珠海、江门、韶关、清远、肇庆、云浮、梅州、河源、东莞、惠州、汕头、汕尾、揭阳、潮州等市免税饲料的检验。
  (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内容应包括:(1)明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的产品系列。(2)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三)对已享受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实行年度质量抽检制度。抽检严格按照实地随机抽样的方法实行。具体要求如下:(1)检验依据:按产品执行的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饲料卫生标准执行。(2)抽样数量: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各分猪、鱼、虾、禽和其他共5个系列,每个系列按5个品种抽检1个样品为基数;预混料分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料和维生素预混料共3个系列,每个系列按4个品种抽检1个样品为基数;单一大宗饲料原则上每个产品都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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