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04]296号)
为了规范我省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73号)的要求,我省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并针对我省在蚊香(含灭蚊产品,以下同)生产销售环节中收费行为不规范以及重复检验和重复收费的情况进行了整治,现将规范我省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管理工作,要会同农业、卫生、发展和改革委、质检等部门,站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高度,作好收费的清理整顿和落实工作。
二、涉及蚊香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有关收费的规定
1、涉及蚊香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生产环节保留以下收费:
(1)农药登记费(价费字〔92〕452号、川价字费〔94〕211号)由农业部门收取。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审查费、公告费)(计价费〔96〕1500号)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收取。
3、蚊香生产销售环节中禁止收取的收费项目:
(1)在生产环节由其他部门向蚊香生产企业实施审查、登记和发证收取的生产批准证费、卫生许可证费、农药省级初审及检测费。
(2)在蚊香销售环节,严禁收取卫生许可证费和销售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办理有关证书时收取的现场考核费、标准评审备案费、办证测试费、办证费、审核发证费等一律取消。
4、在颁发或换发工业产品许可证时,因企业审查、检验不合格,需重新审查、检验的,属于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的,只能收取审查费;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只能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
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免于审查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免收审查费中的差旅费和资料费;对已获得国家级、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应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