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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聘请外国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聘请外国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专家的资助标准,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特制定本核销办法。

  第二条 本核销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助的专家经费(包括普通项目和国家重点项目)和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的专家经费。

  第三条 各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专家项目和预算,由市外国专家局汇总并组织评审后,上报国家外专局立项。立项获准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专家经费由用人单位先垫支,到年底持有关材料到市外国专家局进行核销。

  第四条 专家到位后,各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外国专家局报备,不向市外专局报备的,年底将不予以核销经费。

  第五条 市外专局根据用人单位的专家到位人数、项目执行情况及国家外专局与市财政下拨的资助款数额,确定分配给各用人单位的资助款数额,并于年底下达专家经费核销通知书。用人单位凭下述材料(有关表格可到厦门人事网引智办下载中心下载)到市外国专家局核销:

  1、专家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2、《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专家项目使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示范推广项目使用)。

  3、《年度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核销表》(用于核销国家财政资助部分)及《年度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核销表》(用于核销市财政配套资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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