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5]1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商省建设厅同意,现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价格。
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其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
三、商品住宅第一次销售时,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第二条所列的有关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
四、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根据不同住房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无论销售何种类型的商品住宅,都应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