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及高新区
| 130
| 35
| 75
| 12
| | 8
| 县城
| 115
| 22
| 75
| 10
| | 8
| 乡镇
| 100
| 12
| 75
| 5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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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所处地域划分县城、乡镇收费级次。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联合下发成价费[2004]222号文之后,乡镇区划调整涉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成价费[200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二、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任何学校有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学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校各项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学校收取的杂费、信息技术费、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升学考试费等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各项收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所有资金都必须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禁止帐外设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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