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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成教计[2005]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工作,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外,均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成价费[2004]222号、成价费[2004]233号)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修改如下:

学校
  类别

地区类别

综合服务费

其中

社会实
  践活动费

教辅
  资料费

初中自行
  车停放费

小学
  托管费

体检和
  防龋齿费

小学

 

 

 

五城区
  及高新区

120

15

35

 

62

8

县城

95

15

35

 

37

8

乡镇

38

10

20

  

8

村小

38

10

20

  

8

初中

五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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