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应依照《
公司法》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
第四章 编制核定和工资调整
第八条 对调整后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重新定编。
(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
(二)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编制。
第九条 根据单位性质相应调整核定工资。
(一)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三)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差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各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合理确定财政供给范围,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根据事业规模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其对社会承担的服务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
第六章 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改革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机关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搞活内部分配。
第十七条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不增加或逐步减少财政拨款前提下,逐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
第七章 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八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与财政脱钩单位人员和超编、落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