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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6日)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6]291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建立全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安排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为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在省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给予补偿。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提出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方式和使用范围,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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