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未拖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和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等;
(三)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四)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年度当年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第八条 对未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每项50%的比例核减风险补偿资金。
(一)上年度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总额的2倍;
(二)对单个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5%。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包括如下内容的审计报告:
1.注册地及法人资格情况;
2.上年度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及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的发放或缴存情况;
3.注册资本金或担保资金总额;
4.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5.上年度对中小企业的累计担保额;
6.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汇总本地区情况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共同发文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