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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8日)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7〕499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增强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激励力度,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给予补偿。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并对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会同本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汇总审核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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