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8、已经承包或经营主体明确的集体林地,要限期造林绿化。因抛荒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造林的,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
9、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
10、新一轮承包和本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合同应载明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二)放活经营
1、自留山和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户联户经营、委托经营或采取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规模经营,经营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
(三)规范流转
1、除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2、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3、林地林木流转要签订合同。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限、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4、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户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其保障生活必须的林地不得流转,防止农民因失去林地造成生活贫困。
(四)配套改革
1、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要在县城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探索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集中办理林权证登记、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结合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木材等林产品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