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管好公益林,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和处置权,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3、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的形式由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和以前的林业改革相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业“三定”以来落实的林权,要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不打乱重来,不重新调整。对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依规确认和妥善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将集体山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林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发证,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1、对目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经营单位。
2、对目前经营效益好,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权”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评估作价后,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自留山稳定不变,按照“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5、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内农户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对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6、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若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护;若程序基本合法、但承包权责显失公平或群众争议较大的,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