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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⑶如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⑷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4、甲方的义务
  ⑴公布定点饭店的名称、地理位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⑵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举办会议。
  5、乙方权利
  ⑴对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⑵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价格优惠;
  ⑶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规定的优惠价格进行调整。
  6、乙方义务
  ⑴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获得定点资格的饭店,应对所有服务对象以外的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与服务对象同等待遇的服务。
  ⑵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空闲会议室和客房的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⑶在办理费用结帐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相关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⑷定点饭店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服务承诺及标准
  ⑴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内容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服务;
  ⑵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⑶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⑷当会议举办单位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⑸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8、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随时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活动。
  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会议的;
  ⑵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⑶提供虚假发票的;
  ⑷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闲会议室和客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⑸不及时提供会议举办单位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⑹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不可抗力
  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七、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八、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九、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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