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生效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附3: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
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财政部门确认,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谈判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⑴本协议条款;
⑵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⑶报价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⑷成交通知书;
⑸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服务。
2、服务项目及价格
乙方的报价为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的最高限价,乙方可以下调收费标准。乙方报价详见附件"报价一览表"。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认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
乙方在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时所提供的住宿价格不得高于乙方承诺的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收费标准。
3、甲方权利
⑴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对照检查;
⑵有权对乙方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