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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生效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附2: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出差住宿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
出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财政部门确认,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谈判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⑴ 本协议条款;
  ⑵ 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⑶ 报价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⑷ 成交通知书;
  ⑸ 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服务项目及价格
  乙方的报价为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收费的最高限价,乙方可以下调收费标准。乙方报价详见附件"报价一览表"。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以认为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
  3、甲方权利
  ⑴ 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对照检查;
  ⑵ 有权对乙方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 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⑷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4、甲方的义务
  ⑴ 公布定点饭店的名称、地理位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⑵ 约束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
  5、乙方权利
  ⑴ 对出差人员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⑵ 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价格优惠;
  ⑶ 对出差人员索要虚假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⑷ 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规定的优惠价格进行调整。
  6、乙方义务
  ⑴ 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获得定点资格的饭店,应对所有服务对象以外的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出差人员提供与服务对象同等待遇的服务;
  ⑵ 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⑶ 在办理出差费用结帐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相关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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