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三条 各市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确认后,省财政厅负责与中央、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签定协议书;市财政部门负责与市直机关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省级协议书一式四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市级协议书一式三份,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通过印发文件、出版书籍、录入信息系统网站等形式将定点饭店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改进定点饭店的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十七条 省、市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定点饭店对省财政厅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省财政厅可以认为定点饭店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定点饭店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定点投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五)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六)其他协议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财政部门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上调,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省、市财政部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定点饭店,包括定点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具有酒店性质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大连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适用于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1: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出差住宿、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附2: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出差住宿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附3: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附4: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
附5: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情况报送格式
注:以上附件另发。
附1: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出差住宿、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
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
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财政部门确认,确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