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行〔2007〕599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
附件:
1.《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2. 与省财政厅签订服务协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
3.与大连市财政局签订服务协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但出差人员宿费必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在定点以外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省辖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在辽宁、省直机关在各市的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负责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辽宁地区中央、省直机关定点饭店。其中在大连市的定点饭店由大连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确定。
3.对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确定的辽宁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4.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辽宁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同时也可委托市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负责辽宁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辽宁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并汇总上报财政部。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8.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省财政厅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八条 中央、省级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厅负责;市县级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定点饭店可以只承担会议接待工作,或只承担出差接待工作,也可以同时承担会议和出差两项接待工作。
省直机关在各地的内部饭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开展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为定点饭店提供服务的最高限价,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在组织会议、出差住宿等公务活动时还可以与定点饭店进行谈判,以获得比限价更优惠的价格。
第十条 三星级及其以下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省直和市、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饭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