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解释)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下穿隧道泵站设施移交条件
一、基本条件:各系统运行正常。
二、资料完备,具有各个系统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
1、高压变供电系统的审批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
2、照明、配电系统,水泵机电系统相关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
3、重要设备供货商(如EPS电源,成套设备系统,水泵,变压器等)的联系电话,保修承诺书。对于这些设备,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三、系统及设备正常,泵房、配电房满足维护基本条件
1、水泵电机绝缘电阻冷态不低于50兆欧;
2、起重机构正常,水泵有能承受水泵载荷的检修平台,而且电动葫芦能直接将水泵吊装至检修平台。
3、机泵控制柜能完成设计要求的控制功能;
4、泵房具有检修用安全照明装置,防水、防潮设计到位,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四、安全防护、值班条件
室外泵房,箱变装置等应建围墙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附表1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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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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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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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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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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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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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时间
|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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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
|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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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移交城市道路管养单位
| 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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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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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规划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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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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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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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移交部门或单位
(由市城管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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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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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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