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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解释)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下穿隧道泵站设施移交条件

  一、基本条件:各系统运行正常。

  二、资料完备,具有各个系统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

  1、高压变供电系统的审批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

  2、照明、配电系统,水泵机电系统相关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

  3、重要设备供货商(如EPS电源,成套设备系统,水泵,变压器等)的联系电话,保修承诺书。对于这些设备,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三、系统及设备正常,泵房、配电房满足维护基本条件

  1、水泵电机绝缘电阻冷态不低于50兆欧;

  2、起重机构正常,水泵有能承受水泵载荷的检修平台,而且电动葫芦能直接将水泵吊装至检修平台。

  3、机泵控制柜能完成设计要求的控制功能;

  4、泵房具有检修用安全照明装置,防水、防潮设计到位,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四、安全防护、值班条件

  室外泵房,箱变装置等应建围墙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附表1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竣工时间

200 年 月 日

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

200 年 月 日

是否移交城市道路管养单位

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是    否

道路(桥梁)长度(m)

 

道路规划宽度(m)

 

道路(桥梁)面积(m2

 

附属设施数量

 

拟移交部门或单位

(由市城管局填写)

 

备注

 

登记时间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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