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移交给管养单位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及隧道设施的清洗、保洁和疏通等日常的维护管理,其日常的清洗保洁及维修应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清洗保洁统一要求实施。
在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移交前的工程费用可纳入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移交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隧道工程验收、备案、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通车及完工的时间。市城管、水务部门将工程移交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根据需要部分开放使用后,不及时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扣工程尾款、将工程竣工移交率列入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并纳入招投标管理等有效措施制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接管后的养护维修费用)
凡是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
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