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移交资料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资料移交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并已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接收单位提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必须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Ⅰ类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接管单位同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做检查验收。
第八条 (移交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同时提供《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移交。
(四)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和《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及下穿隧道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接管单位管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移交期限)
自工程完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整改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条 (移交前的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部分完工,暂时向社会开放交通的,可将道路护栏、桥梁及隧道栏杆清洗保洁工作的移交与道路桥梁主体设施移交分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