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 (登记)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3、4)。涉及移交给各区的,市城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
第六条 (移交条件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移交条件:
(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工后,应当完成人行道上的树池、绿带栽种植物工作;
(二)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三)应当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下穿隧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隧道工程应按无缝对接的管理原则无条件移交道路、桥梁清扫保洁工作;
(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并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
(五)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实施齐全完毕,若遇房屋拆迁等障碍问题,短时间内暂时无法按照设计实施部分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暂缓实施并同意进入工程验收程序的意见。
(六)排水设施工程非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又确需由排水管理单位管养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管理单位签订《城市排水设施临时管养协议》。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