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办〔2008〕481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各分局,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有效遏制流弊势头,保障公众用药需求,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我局审核验收,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凡不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对已购进药品的现有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并在有效期内售完为止,同时将结果上报企业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各分局、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药品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掌握所辖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严格监督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健全此类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对不按规定销售的,各分局、执法大队要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