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区)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出资人协议书。
3、出资人承诺书。
4、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5、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9、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试点县(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2、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前款所要求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务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点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且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五)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区)开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