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指导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设备、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已经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事故抢救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6.1 通信保障
区县和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应急救援机构要保证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设专职人员昼夜值班,并对社会公布联络方式,保证信息畅通、准确、快捷。逐步建立全市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系统,与省煤炭局、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互联,建立和保持畅通的通信信息通道,并逐步建立起救灾远程会商视频系统。
6.2 队伍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市煤矿救护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市内发生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救护队要听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所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要求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保证状态良好,并逐步提高装备水平。
6.5 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