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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菏政字〔200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管理,现就贯彻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菏政字〔2003〕2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建设管理问题
  市规划区内确需进行维修、加固或简易翻修的房屋,必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到市规划部门申办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关于装饰装修问题
  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关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关于房屋所有权证问题
  市规划区内的存量房屋,凡未办理确权登记的,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唯一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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